李女士和王先生是一对情侣,两人相爱不久便开始同居。 两人租住的小区里有个保安刘某,他对李女士的美色垂涎已久。 因为之前刘女士帮处理过邻里纠纷,所以三人并不陌生。
一天聊天中,刘某得知王先生最近出差不在家,于是做了个坏主意。 一天晚上,刘某敲了李家的门,“小区的水管漏水了,需要检查每户的用水情况”。 李女士对刘某一点都不警惕,直接给他开了门。
没想到一进门,刘某就直接把李女士拉到房间里,按在了床上。 李氏拼命反抗,但无济于事。 就在这时,她突然说道:“你得用避孕套,我怕怀孕!”
刘某认为如果李女士怀孕了,确实会有很不好的影响,所以同意了。 李女士本想趁机弄个安全套逃跑,但刘发现了她逃跑的动机,于是打了她两拳,威胁她不听话再打。 李女士知道自己逃不掉了。 只好递给刘一个避孕套。
事发后,李女士报了警。 正是因为她主动递给刘某安全套,才为最终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留了关键证据。
刘最终以“强奸罪”被判处七年徒刑。
【律师科普】:如何认定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故意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为实施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少女的,以强奸罪论处,最高可判处死刑。
强奸罪具有以下特点:必须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 施暴者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上述案件中,李某与刘某显然是在暴力胁迫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已经符合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其行为是否“违背女性意愿”?
答案是肯定的! 李和刘虽然认识,但不代表她愿意和刘发生关系。 案件中提到刘帮助李解决纠纷。 在李某看来,刘可能顶多是一个热心肠的人。 这只是个保安。 当他被压在床上时,李也反抗了。 他在抵抗无效后提出使用安全套,并不代表他同意刘某对自己的侵犯。
因此,可以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