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欧瑞腾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合肥取保候审、合肥暴力犯罪、合肥毒品犯罪、合肥职务犯罪、合肥经济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
一欧瑞腾为您解决  一对一服务
专业 尽责 开放 协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说法>面对强加,女子主动递上安全套:男子行为还能认定强奸罪吗?

面对强加,女子主动递上安全套:男子行为还能认定强奸罪吗?

发布时间:2022-07-29访问人数:
标签:

李女士和王先生是一对情侣,两人相爱不久便开始同居。 两人租住的小区里有个保安刘某,他对李女士的美色垂涎已久。 因为之前刘女士帮处理过邻里纠纷,所以三人并不陌生。


  一天聊天中,刘某得知王先生最近出差不在家,于是做了个坏主意。 一天晚上,刘某敲了李家的门,“小区的水管漏水了,需要检查每户的用水情况”。 李女士对刘某一点都不警惕,直接给他开了门。


  没想到一进门,刘某就直接把李女士拉到房间里,按在了床上。 李氏拼命反抗,但无济于事。 就在这时,她突然说道:“你得用避孕套,我怕怀孕!”



  刘某认为如果李女士怀孕了,确实会有很不好的影响,所以同意了。 李女士本想趁机弄个安全套逃跑,但刘发现了她逃跑的动机,于是打了她两拳,威胁她不听话再打。 李女士知道自己逃不掉了。 只好递给刘一个避孕套。


  事发后,李女士报了警。 正是因为她主动递给刘某安全套,才为最终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留了关键证据。


  刘最终以“强奸罪”被判处七年徒刑。


  【律师科普】:如何认定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故意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为实施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少女的,以强奸罪论处,最高可判处死刑。


  强奸罪具有以下特点:必须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 施暴者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上述案件中,李某与刘某显然是在暴力胁迫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已经符合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其行为是否“违背女性意愿”?


  答案是肯定的! 李和刘虽然认识,但不代表她愿意和刘发生关系。 案件中提到刘帮助李解决纠纷。 在李某看来,刘可能顶多是一个热心肠的人。 这只是个保安。 当他被压在床上时,李也反抗了。 他在抵抗无效后提出使用安全套,并不代表他同意刘某对自己的侵犯。


  因此,可以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面对强加,女子主动递上安全套:男子行为还能认定强奸罪吗?

相关案例说法推荐

  • 首页
  • 刑侦服务
    刑侦案件
  • 法律咨询
    咨询
  • 案例说法
    成功案例
  • 建筑工程服务
    工程纠纷
  • 关注&咨询

    在线咨询
    18655116308
    咨询电话
    18655116308
    微信二维码
    微信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