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同一诉讼标的,当多主体均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时,各侵权主体应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权利人可以选择向全部或部分侵权主体主张赔偿,各侵权主体均有义务对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是,特定案件中,无论是依据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还是法定赔偿标准判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权利人因同一诉讼标的应当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是确定的。如权利人因与部分侵权主体达成和解等原因已获得部分赔偿,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已获赔偿的金额应当予以扣减,即,其余被诉侵权主体仅需对扣减之后的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