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自己用个人储蓄支付首付款24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我的个人名下,婚后使用住房公积金供房,请问这套房屋的归属?离婚时,该怎么分割?
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为您解忧:
首先,如果离婚时,双方对房屋无法达成协议,那么,这套房屋法院一般会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其次,婚前产权登记方支付的购房款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使用住房公积金供房的部分以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考虑其他因数,一般一人一半均分。
最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使用住房公积金供房的该部分资金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